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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
 
 
 
 
 
 
 
 
 
 
 
 

  武汉市采矿登记、审批发证申报、办理须知

  为了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可行保证我市矿产资源采矿登记行政许可依法实施,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现将采矿登记工作的有关审批依据,申报程序,申报内容等汇集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由采矿权申请人按下列有关内容提出,并报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2)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3)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随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一并提交的材料

  1、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只能用作普通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等矿,只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的证明材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文件。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5000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5、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矿所签署的意见。

  (三)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予以严格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1、审批原则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同时要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3)两权不得重叠,非国家禁止开采的地区,并符合地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2、审批意见和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和企业设立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

  三、采矿登记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开发方案,环境影响报告、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由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批。

  (一)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以及经批准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只需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3、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及审批意见。

  4、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普通的砂石、粘土只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的开发方案)。

  5、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厂的文件。

  6、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工商营业执照。

  10、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1、采矿权价款相关资料。

  12、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登记机关审查材料,组织评审。

  采矿登记机关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申请登记资料后,应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1、申请的矿区范围、面积是否与批准的矿区范围、面积一致。

  2、矿山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批准的矿区范围、面积一致。

  3、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是否合理。

  5、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同时,由登记机关委托采矿权评估机构开展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并对价款进行确认。

  (三)签订合同、收取费用、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后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决定,经审查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

  四、采矿登记审批发证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武汉市现有矿产资源种类、储量规模的情况,将采矿登记审批发证范围划定如下,凡未涉及的矿种即为省、部级审批发证范围,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审核工作。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范围(不含分局)

  (1)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范围

  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小型及小小型的石灰石、白云石、玻璃用石英(砂)岩、熔剂用石英(砂)岩、花岗岩、大理岩、石膏、膨润土等矿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发证。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含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3、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

  4、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审批发证后,发证资料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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